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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沒有看錯!試用期不是試用期!YANG全方位人才培訓營ATC 小編又有另一項發現,其實一般小編誤以為是試用期的時間,其實比較適合的說法為「猶豫期」!唉呀!誤會有點大…各位已大家的聰明才智應該不會跟小編一樣都這麼誤以為吧!以下節錄自:

http://epost.shoppy.com.tw/modules.php?n=epost&name=aboutus2&func=itm2&grp=TAB0&mu=4

鑑賞期』種卻名稱,應該是『猶豫期』!也就是讓消費者考慮是否要購買這項商品的期間!

因此(十九條第一項),原則上,只要消費者在網路上購物,接到郵寄的商品七日內,均可不需任何理由退費退貨退費退貨時,消費者也不必負擔任何費用(包含運費或任何手續費)!但是,退費退貨的前題是商品必須原狀退回(或可回復原狀)! 

  另外,有些廠商可能會註明『商品一經寄出蓋不退換』。事實上這樣的約定或聲明是無效的(十九條第二項)! 

  當消費者於『猶豫期』的期間內退回商品時,雙方的買賣契約當然就解除了!不過解除買賣契約後接著就是『回復原狀』的損壞賠償問題!關於損壞賠償的規定,若廠商的約定比較民法259條的規定對消費者較不利時,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(十九條三項)! 

綜合以上消費者保護法民法的規定:

  1. 1.      當消費者不願購買該項商品時,於接到商品的七日內消費者可不需理由退貨!
  2. 2.      商品『原狀』退回時,廠商必須全額退費!並且不能向消費者要求運費或商品的部份價金!
  3. 3.      商品『可回復原狀』退回時,廠商原則上不得請求消費者賠償!即使廠商可以向消費者要求『回復原狀』的損壞賠償,也要受民法259條的限制!
  4. 4.      商品若『不可回復原狀』時,那麼廠商向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受民法259條的限制!


  法律的規定,不外是為了維持社會的公平與正義!因此,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『猶豫期』的規定除了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為主之外,同時也限制了廠商的損壞賠償請求權!但是,廠商的利益就可以忽視嗎?當然不是! 

  消費者可以不附理由退回商品的前提是商品原狀(或可回復原狀)退回!因此,如果您退回的商品已經不是原狀,或是不可回復原狀時,廠商當然可以拒絕!或是廠商雖然接受退貨,但是廠商向消費者要求回復原狀請求權的範圍受民法259條的限制!也就是說廠商不可漫天開價!

猶豫期」例外的情形

  1. 1.      電腦軟體、程式、錄音帶及錄影帶、CD、VCD、DVD等,原則上一經拆封就不接受退費退貨,因為這些商品一經拆封就視為不可回復原狀!
  2. 2.      生鮮食品(如年菜、農特產等新鮮農產)、花卉商品等,因為均是供應商接到訂單時才調理或採收,因此不能退訂!
  3. 3.      衣服、包包及耗材等,也是同樣不接受退訂!
  4. 4.      因為商品的特殊特性,而該項商品的網頁有特別說明者,也不接受退費退訂。


  以上關於『猶豫期』例外的情形,前提是廠商必須依照訂單的內容提供的商品,否則仍然是可以退訂的!例如你要買成龍的 A 計畫,但廠商寄來的卻是 B 計畫;你要買的是 S size 的衣服,但廠商卻寄來 L size 的衣服;你要買的是甲級水果,廠商卻送來次級水果...等等,消費者當然仍有『猶豫期』的適用權利!但是如果這些錯誤消費者不須拆封,從外觀就可看出時,而消費者已經拆封了,消費者可能就要負擔回復原狀的責任了! 

   有一則有趣的例子,有一個消費者在網路上訂購了地方名產(水果),廠商依約用冷藏將水果宅配到府,由大樓保全收下!但大樓保全卻忘了通知消費者領取。二 天後,保全人員發現了,連忙通知消費者,等消費者領取時,原本清脆香甜的新鮮水果已經退鮮軟化了,此時消費者以為還在『七日的猶豫期內』,因此連忙退費退訂!可是卻被廠商拒絕了! 

  另外, 
很多消費者誤以為『猶豫期』是『試用期』,事實上是很大的錯誤認知!例如買了名貴手錶,戴了五天,第六天打包退訂,廠商還是可依法拒絕或請求賠償的! 

看到這裡,大家有沒有跟大專生涯發展協會小編一樣恍然大悟啊!請大家一定要記得猶豫期不等於試用期,如果商家在客官是用過之後還是秉持著七天內一定退的原則,可真是佛心來著的呀!

 

大專生涯發展協會一起努力向上

文章轉載自:http://blog.udn.com/ccdayang/644254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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